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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要求亲子鉴定的情形

核心内容:在民事审判中,要求亲子鉴定的情形有哪些?由于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在实践中,很多因亲子关系无法确定而进行亲子鉴定以确定亲子关系。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审判实践中要求亲子鉴定的情形。

民事审判实践中要求亲子鉴定的情形:

1、男方或丈夫向法院提出要求作亲子鉴定。

即在处理某夫妻婚姻案件时,男方提出“婚生子(或女)”不是其亲生,为此,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予以确定。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较多,这主要由于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

二是可以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可以不抚养小孩,有的甚至对以前抚养小孩的费用要求女方支付;

三是有的男方认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为其所生这一“心病”。

2、女方主动提出要求作亲子鉴定。

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女方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

一是女方要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

二是女方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女方提出要求等。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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