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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基因检查的法律评价亲子关系 |
联邦及州法规的动向一一有关血液型及遗传基因检查的法律评价亲子关系如何确定,原则上固然是事实的问题,但也是证据的问题。
所以解决亲子关系事件的基准,便在于法律对于科学性证据为如何的评价。
基于联合国儿童权利条约(1994年批准)而修正的美国国内法,特别是《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上,贯彻子女最佳利益的基本原则,将过去民法上婚生的概念加以删除,代之以亲子关系推定的规定。换言之,不再以父母的婚姻关系为推定父子或母子关系的唯一依据,且积极运用DNA鉴定证明亲子关系(例如以DNA鉴定的盖然率作为确认父子关系的证据)。
另一方面,依联邦社会保险法所进行失估儿童资助计划(Aidto Fami- lied with Dependent Child) ,为保护子女利益,特别规定接受社会资助的生母,必须提供可能是该子女生父之人的姓名。在该项计划下,美国每年有约二十万件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藉以使生父负担抚育及资助的责任。事实上,若能经由鉴定的结果找寻到子女的生父,不但能给予子女经济上的协助,更能够给予子女精神及情感上的支持,和子女建立关系并积极参与其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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