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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具有亲子鉴定的科学证据
亲子鉴定,依《家事审判规则》第7条第3项的规定,应依民事诉讼证据调查的方法行之。法官应依《民事诉讼法》第304条指定鉴定人并询问鉴定人后命为鉴定,又依同法第310条规定,法院亦可嘱托民间企业鉴定。实务上大多采取后者的方式。鉴定费用依《家事审判规则》第11条的规定,虽以国库垫付为原则,不过通常依该条但书规定命当事人预纳鉴定费用。

第23条审判的程序,虽然可以区分为以当事人间成立合意为目标的人际关系调整阶段,以及为审查其合意正当性的审判阶段;但对于取得当事人或关系人供述证据(法庭审理、调查官调查)及取得亲子鉴定等科学证据的事实调查及证据调查,实际上不问调解阶段或审判阶段,得随时进行。上述两阶段,在采集证据上并不予以区分,无论何一阶段,供述证据及科学证据均依其必要性而加以搜集。

若仅依供述证据,对于该亲子关系存否即可达到确信程度的心证时,家事法院的法官通常立刻进行第23条的审判。并非须具有亲子鉴定的科学证据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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