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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DNA档案之评估 |
DNA鉴定在打击犯罪方面具有强大的功效,而且如能建立全民DNA档案对于民事上亲子血缘之确定亦有莫大助益,惟更多的忧虑系来自于将来DNA密码被解开后,DNA序列所代表的个人最底层的隐私将暴露无遗,此时,如果个人的基因信息遭到滥用,将对个人造成极大伤害,因此,法律学家莫不对此提出海言,盼能有所缓和或制止①。如果从个人隐私权的保障出发,当DNA所鉴定的特定序列并不危害到个人的隐私时,也就是说,该DNA片段并不具有特定的生物功能或者不会显露出个人任何的遗传性征,仅是一段完全无意义的DNA序列,但是其却具有高度的变异性,足以满足刑事上人别鉴定或民事上亲子鉴定之需求,此时,用以鉴定的特定DNA序列在本质上是属于中性地位,如同个人的身份证号码般没有特殊的生物学上意义,将其组合之后,仅代表某个人。经由科学家、医学家及刑事鉴定专家等,共同认证提出具有上述特性的DNA片段,经由统计使其组合几率远超过台湾地区目前人口数,则此一组 DNA鉴定系统,即足以因应人别鉴定个化上之需求,如此,或可减低对于 DNA建档所可能带来之疑虑,亦可平衡实务上犯罪侦查之公益要求。再 者,依现行条例DNA采样必须保存样本及纪录至少10年,如从保障隐私权之观点出发,纪录之保存或尤有理由,但是样本之保存则有待商榷。原因在于样本所代表者正是DNA序列之全部,亦即个人全部之隐私,其未来被滥用之可能性将元限扩大。反之,纪录仅是就鉴定当时所采用的DNA鉴定系统分析出来的数据资料,所代表的个人隐私有限,甚且完全处 于中性之地位,因此,依本书看法,纪录应永久保存而样本则应于采样鉴定后即行销毁9以确保个人隐私权。附带一提的,就整个DNA鉴定在制度面上,程序性制衡机制应纳入思考,亦即,采样权限之发动似宜考虑比照羁押制度由法院决定发动与否,以符近来刑事强制处分权朝英美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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