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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亲子关系存否之诉
该说认为于亲子关系事件中,负有举证责任之一方当事人满足具体事由的要件,法院始得命对造为强制鉴定。

上述三说虽均具有相当的论据,但依实质认定婚生推定效力的现代亲子法理念,以及适度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观点,吾人以为应以丙说最值得参考。以上述确认亲子关系存否之诉为例,日本实务及学说上对于婚生推定的效力范围,较倾向于实质说而非外观说。若以具体事由推翻婚生推定,即使在调解阶段已经进行亲子鉴定,从亲子关系确定的利益优先于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来看,具有再度忍受再次鉴定的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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