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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命鉴定的要件
(一)就母子关系而言,法院命关系人进行DNA鉴定,大致上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子女为确定婚生母子关系,而提起请求婚生子女身份之诉({民法》第323条)。该诉是出生证书未记载生母姓名或记载不实,抑或身份占有与出生证书不相符等情形,为确定婚生母子关系所提起之诉讼。其次,在要求婚生子女身份之诉({民法》第328条),夫妻(或其→方)以诉主张该子女自己的婚生子女。第三,搜索非婚生母子关系之诉(对生母请求认领之诉,{民法》第341条),非婚生母子关系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外,均得进行搜索。

上述诉讼中法官虽得命关系人进行鉴定,但于请求婚生子女身份之诉及搜索非婚生母子关系之诉(第一种及第三种诉讼),原告应先提出推论亲子关系存在具有重大表征的证据。鉴定仅作为补强证明力的手段。

(二)就父子关系而言,有关父子关系的诉讼有以下几种:首先是回复婚生推定之诉({民法》第313条之2),此系子女出生证书中未记载生父姓名,且仅与生母有身份占有的关系,因而排除父子女的婚生推定时,以回复婚生子女身份为目的所进行之诉讼;第二,强制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的搜索非婚生父子关系之诉?民法》第340条以下);第三,仅以请求扶养费用为目的,非形成法律上亲子关系,而提起之请求抚养费用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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