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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亲子关系的人事诉讼审判实务
在确定亲子关系的人事诉讼审判实务上引用科学鉴定,可避免争点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使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身份关系获得解明,其效果并及于当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对世效),得确定从身份关系所星之各种法律关系。

因此在亲子关系事件中,血缘鉴定之申请件数有逐渐增多的趋势,法院亦强烈要求关系人对于法院命令之血缘鉴定为协力检查。然而,对被要求协助之对造当事人或第三人而言,因血缘鉴定之技术越趋精确,鉴定结果就越成为亲子关系存否的决定性、关键性证据,故其拒绝协助之情形亦经常发生。.此际,法院为发现血缘上亲子关系之事实,可否以及运用何种手段强制该等关系人为抽血检验?即成为亟待克服的课题。

亲子关系的解明既然不可欠缺强制血缘鉴定的制度,所以有学者把强制鉴定制度视为接近(access)真实亲子关系的强力武器。然而,就 如同松仓耕作教授所指出亲子鉴定的协力检查义务应采用何种强制的制度,与对于血缘主义予何种程度贯彻的法律上价值判断有关。申言之,因不同立法例对于血统主义不同程度的评价,在亲子关系的检查制度上亦采取不同的取舍。承上一章所述,向来台湾地区立法及实务运作均系基于间接事实确定父子关系,在面对现代亲子关系鉴定科技领先于法律规定的现况,应如何因应,应采取何种价值判断,尚须考量到现行整体法制以及未来亲子法发展的潮流。是故,强制检查制度即成为亲子法未来重要的一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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