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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命鉴定的概述
法院为调查证据而命令相关人进行血缘鉴定时,由法官依职权裁量鉴定的方法。然而欲进行DNA鉴定,必须遵守生命伦理法③(1994年7月制定)上极为严格的规范。

《法国民法》第16条之12规定:实施DNA鉴定,应限于裁判程序中紧急调查、证据调查,或科学研究、医学上之目的时始得为之(第1项)。因此,进行DNA鉴定必须受到目的性的限制,而不得任意实施。在民事上,限于确定亲子关系之诉或异议之诉及以诉请求抚养费用时,始得实施。更者,DNA鉴定不仅在调查证据时始得实施(第2项),且符合,DNA鉴定要件时,尚须事前得到利害关系人明示的同意〈第3项)。因此,丈夫怀疑妻子不贞(或事实婚之夫),虽然可以私下藉由非正式的血液检查来确认父子关系的真实性,但是实施DNA鉴定专属于法官的权限,且仅限于特定诉讼上因调查证据的必要始得进行。若上述男性在裁判外自行实施DNA鉴定,应受刑事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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